2020年梧州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发布

来源:小九直播NBA直播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03 03:27:17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20日,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0年梧州市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梧州市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磷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有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磷肥料产品。本细则内容有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根据肥料产品行业的真实的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肥料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企业,见表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生产领域: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个月以内生产的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生产企业抽样,检验样品原则上以向企业购样为主,备用样品由被抽样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待检验结束后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流通领域:在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已检验合格的并在国内销售的成品。在经销企业抽样,检验样品原则上以向商家购样为主,备用样品由商家先行无偿提供。待检验结束后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标准有关法律法规,抽样时,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大于512时,按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6.5.1 复混(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存量最大的产品。另外,生产企业如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即每个生产厂点最多抽样数为2个,每个生产企业最多抽样数为生产厂点数的3倍。

  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规定要求的取样器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器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可以少于4kg。

  将采集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g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标识。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同时应将包装袋带回,以便对标识进行判定。

  6.5.2 过磷酸钙肥料:不管是疏松状还是粒状,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规定要求的取样器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器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可以少于4kg。

  将采集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g塑料瓶中,分别密封并加贴标识。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同时应将包装袋带回,以便对标识进行判定。

  6.5.3严格按照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采取。样品瓶外粘贴标签和双方签字认可的封条。

  6.5.5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别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并带回2个包装袋。

  此次所抽样品均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检验样品,一份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在抽样现场应立即对抽取的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两份样品均由承检机构通过携带的方式带回检验机构,携带过程中需确保样品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备用样品存放在检验机构。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营销售卖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

  注:记录的“产品营销售卖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掺混肥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掺混肥料产品营销售卖总额;如计划抽查“复混肥料”,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各复混肥料单元产品营销售卖总额。

  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X-0-Z。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表2.1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标注“氯”、“含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忌氯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使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产品的适用作物品种和“不正确使用会对作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警示语。

  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不正确使用会对作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等。

  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X-0-Z。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中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2.0%、微量元素单养分含量低于0.02%的不得标明。

  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等容易使用户误认为不含氯产品的掺混肥料产品不应同时标明“含氯”。对于含氯肥料应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而不是“氯”、“含Cl”或“Cl”等。

  使用硝酸铵产品为原料时,应在产品包装袋正面标注硝酸铵在产品中所占质量分数,应在包装容器适当位置标注贮运及使用安全需要注意的几点,且应同时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或标准关于安全性能方面的要求。

  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应表明有机质含量。

  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X-Y-Z,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

  产品氯离子含量大于3.0%时,应标明“含氯”或“含Cl”,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

  应在产品包装容器正面标明产品类别(如Ⅰ型、Ⅱ型)、配合式、有机质含量;产品如含有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正面标明“含硝态氮”;产品外包装袋上应有使用说明,内容有:警示语(如“氯含量较高,不正确使用会对作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等)、使用方法、适宜作物及不适宜作物、建议使用量等。

  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不低于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总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应表明有机质含量。

  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的名字、商标(适用时))、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净含量、标准号、登记证号、企业名、厂址。标准要求(参照NY 525标准中7.2条款)

  若在磷肥产品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应按中量、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且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7.4如果被抽查复混肥料或者复合肥料产品具有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的粒度,而且被抽查企业可提供供需双方对生产这种粒状或粒度产品的正式协议或者合同,该产品粒度指标可不做检验。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9.1被抽查企业在收到检验结果,对结果有异议时,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9.2检验机构接到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检通知书后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依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9.4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按7.1选择复检样品。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5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初检、复检结果及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做出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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